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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众美励和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求同法”、“求异法”与“求全法”的不同性质
发布时间:2015-12-29        浏览次数:37        返回列表
 天津众美励和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求同法”、“求异法”与“求全法”的不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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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黄盈盈、潘绥铭、王东





在目前我国的学术界,对于定性调查方法的理解与规范化尚处于发展之中(陈向明,1996;潘绥铭,1996;风笑天,1997;侯龙龙,2001;熊秉纯,2001;卢晖临,2007),所以经常出现一种误解,以为只要不是采用问卷询问的方法而是使用访谈、座谈会、参与观察等等方法,就都可以算作是定性调查了。[①]这其实就是仅仅按照操作手段来划分调查方法的种类而且确定其性质。
这种误解的最直接的产物就是经常可以见到把“定性调查”混同于“个案研究”的情况,甚至常常把两者互为代名词。更加常见的情况是:如果定性调查了若干人,调查者就把其中的每一个人都称为一个“个案”。这样一来,很容易诱导调查者忽视定性调查的内部还存在着不同的层次而且具有不同的性质,从而可能扭曲了定性调查所具有的功能,乃至于误用之。进一步来说,这种误解其实是把方法论层次上的问题给技术化、表面化了,非常不利于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定量调查与定性调查两种方法的异同。因此,笔者提出自己的见解,以就教于同仁。为了下面分析的方便,笔者假设存在着这样一个“通用例子”:采用定性调查方法来了解大学生的“就业障碍的原因”。

“求同法”,其实只是开放的问卷

我国目前最常见的定性调查方法是:确定一个研究目标之后,收集几个(或者几十个甚至更多)个人(或者其他调查单位)的情况;从不同人的不同访谈记录中摘取某些相同的侧面或者片段,来证明在这些人之间存在着某些共同的现象;然后用这些共同现象来说明自己的研究目标。[②]

这就是“求同法”,其目标就是去发现共性,而且必须依赖共性才能做出相应的解释。通俗地说,这就是“举例说明”。[③]至于具体采用的是何种技术手段(定性访谈还是座谈会还是参与观察),都仅仅是进一步的分类,并不影响其“求同法”的性质。

在“通用例子”中这就表现为:先排列出可能造成大学生的就业障碍的某些情况,然后再去据此访谈。如果发现其中的一些情况确实很多,就做出结论说:这些情况是就业障碍的原因。

但是从方法论的层次上来看,这种方法不仅不能实现它所追求的目标,而且在性质上很难称之为定性调查。

1.有假设,可统计,与问卷调查雷同

“求同法”的第一个特征是:在调查每一个人的时候,并不是去了解该人的全面的所有的情况,而且是仅仅了解那些与调查者的研究目标有关联的情况。[④]

以上述的“通用例子”来说,“求同法”经常会询问大学生的就业意愿、求职过程等等情况,可是无论调查了多少种情况,恐怕都不可能去调查大学生的饮食习惯;因为这方面的情况已经被先验地认为不大可能与他们的就业障碍相关,因此事先就已经被排除在定性调查的内容之外了。

这就是“求同法”的性质之一:它是有假设的(而这恰恰是定性调查最反对的)。它第一是假设不同的被访者肯定具有相同的情况,第二是假设只需要询问一些情况就足以说明问题了。这就是笔者提出的、任何问卷调查都必然存在的、对于调查内容的范围的“元假设”。[⑤]

可是,这个“元假设”事先并没有得到过检验,事后也无法进行检验。不但任何问卷调查如此,任何“求同法”的定性调查也是如此。以“通用例子”来说,调查者事先其实不可能知道“饮食习惯”是否对于大学生的就业障碍发挥了作用。调查之后,即使是“饮食习惯与就业障碍无关”这样的结论也不可能得出,因为在调查中根本就没有询问饮食习惯方面的情况。

从认识论上来说,由于这种“元假设”的存在,所以“求同法”其实仍然是调查者使用自己的先验的框框来测量别人的生活,而不是从主体(被访者)的生活中来提炼出自己的认识。从方法论上来说,“求同法”其实仍然是一种问卷调查(首先限定了被访者可以回答的范围),只不过没有设置备选答案,而是开放题。

正因为如此,任何一位经验丰富的定量研究者,其实都可以把“求同法”所获得的文字记录资料进行量化处理,得出统计数字与相关分析的结果。[⑥]也是因此,国际上才会出现许多“定性调查资料分析”软件。(夏传玲,2007)

这样一来,“求同法”虽然自称属于定性调查,但是实际上与问卷调查的区别仅仅在于技术手段的不同。这就像网上调查、电话调查虽然与拿着问卷直接询问有所不同,但是仍然同属于定量调查。

2.有样本量问题,却无法辩护自己

“求同法”的第二个特征是:为了“举例说明”调查者自己的研究目标,没有谁会仅仅调查一个人,都是调查多人甚至很多人。结果,问题就来了:究竟调查多少人才算够呢?调查50个人的结果就一定比只调查5个人更加足以说明问题吗?这50个人需要是随机抽样的吗?他们的总体又是什么?等等等等,不一而足。

这就是“求同法”的性质之二:它倾向于以数量而不是性质来说明问题;如果不解释清楚数量的问题,它的调查结果就很难站得住脚。以“通用例子”来说,如果调查结果显示:有5个大学生的就业障碍主要是由于他们自己的“就业意愿”太脱离实际,只有3个人是在求职过程中遇到了不公平的对待,那么我们应该得出什么样的认识呢?我们恐怕就不得不回到统计分析的老路上去,不得不使用“比例分布”来说事,不得不去纠缠“样本的代表性”之类的本来仅仅存在于定量调查之中的问题。

从这个角度来看,“求同法”显然更难于区别于问卷调查,也更难于回答定量调查学派的种种质疑。

3.基于可比性,就不得不裁剪生活

“求同法”的第三个特征是:在收集到许多人的情况之后,调查者必须加以归类与总结才能够说明问题。也就是说,它不得不寻求不同对象之间的可比性,否则就无法实现“举例说明”的目标。

可是,普天之下,难道会有两个人的情况是一模一样的吗?以“通用例子”来说,被访者A是富家子弟,B却是山沟沟里出来的;虽然他们都说因为嫌挣钱少才不从事某个职业的,但是A说的“少”是低于5000元,B的“少”却是低于2000元。那么,这两个大学生的情况怎么可能具有可比性呢?

结果,采用“求同法”的调查者只有一种选择:把原始资料进行归类,然后进行汇总。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进行筛选、提纯、排除等等的工作。以“通用例子”来说,其实就是把A和B强行归入“嫌挣钱少”这一类。

其实,与其这样,还不如像问卷调查那样事先设置好“嫌挣钱少”这样一个备选答案,强迫被调查者按照我们的框框自己来归类,其真实性反而比“求同法”的事后归类更高一些。因为问卷中的备选答案虽然也扭曲了被调查者的真实情况,但是至少没有像“求同法”那样,由调查者来明目张胆地直接篡改原始记录。

4.否定了定性调查的功能

“求同法”的第四个特征是:不是努力去发现同一个主题下的差异性,而是拼命地论证自己所访谈的众多对象,在该主题上具有极强的同一性。在“通用例子”中这就表现为:先假设大学生会遇到专业不对口的就业障碍,然后再去访谈,结果发现这种情况确实很多,于是就做出结论说:专业不对口是就业障碍的原因之一。

可是,如果号称定性调查的“求同法”其实仅仅能够实现问卷调查法早已轻车熟路的“假设-检验”的功能,那么这种方法与问卷调查有何区别?它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这种“举例说明”的思维方式来自于定量调查中的“规律性崇拜”。它不仅违背定性调查的基本功能――理解现象而不是测量之,而且其测量的功能远不如问卷调查有效。

综上所述,“求同法”虽然号称是定性调查,但是其基本理念却仍然是接近于定量调查,而且与问卷调查的检验手段相比,自愧弗如。通俗地说,所谓“求同法”其实就是使用访谈的技术手段进行了一次质量相对更差的定量调查,却拒绝使用统计学的方法来表述自己的调查结果。

从“求同法”走向“求异法”

笔者认为,定性调查之所以要调查多个人,既不是要“说明问题”,也不是要比较对照,更不是要总结出“共性”,而是要发现我们所不知道的或者不愿意承认的某个现象的内部差异性与多样性,或者努力去发现同一个现象在不同调查单位中的不同存在形式。从这种理念与目标出发的定性调查,无论采用什么具体的技术手段,都属于“求异法”。

从认识论的高度来看,“求异法”追求的是理解该现象的多样性与差异性,因此往往需要去访谈多个研究对象,但是并不去勉强地比较各个差异之间的异同,也不去总结所谓的“共性”。也就是说,它追求的是尽可能地穷尽一切可能性。

在“求异法”中,调查了多少个人毫无意义,唯一的价值在于最终发现了多少种不同的情况。它们之间的差异越多越好,越大越好。到没有新的信息出现的时候,调查就终止了,无论已经调查了几个人还是几百人。[⑦]

在上面的“通用例子”中,最理想的定性调查结果,绝对不是总结出哪类大学生有哪类“就业障碍原因”(这,问卷调查可以做得更好);而是我们发现了所谓“就业障碍原因”的100种不同存在形式、1000种不同分布状态、10000种更深的层次;而且南辕北辙的大有人在;出人意料的比比皆是;越没有规律性越好,越违背“常识”越好。只有这样,“饮食习惯”这个侧面才会被纳入我们的研究视野,也才能回答它是否与就业障碍有关这个问题。

“求异法”的调查结果是问卷调查绝对做不到的,不但封闭式问卷做不到,就是开放式问卷也做不到。因为在问卷中,事先规定好的提问内容必然会排除与之不符的回答,结果差异性与多样性就必然会受到限制与损害。同样,与问卷调查同质的“求同法”访谈也必然如此。

如果能够自觉使用“求异法”,我们就会彻底脱离问卷调查的轨道,就会使用各种各样的近乎无限开放的询问技术,来努力寻找无穷的差异。也就是说,“求异法”更加能够与定量调查相区别,更加能够体现出定性调查的开放性。

“求异法”的产出就是给我们打开一个万花筒,让我们看到在那些被贴上统一标签并且被模型化的现象(我们的研究主题)的内部,其实还有丰富多彩的无限风光。这样,我们才可能冲出既有的名词概念所构建起来的思想牢笼,更加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地认识社会与我们自己。

表面看来这似乎仅仅是一种描述式的调查,但是恰恰只有在对于现象的内部差异性的充分与广泛了解的基础上,调查者才能更加准确地认识该现象的性质,达到定性调查的目标。以“通用例子”来说,如果我们调查发现,饮食习惯的不同确实造成一些大学生找不到合适的工作,那么我们在论述“就业障碍”这个问题的时候,就不会再简单地归结为那些耳熟能详的原因,而是迫使我们不得不进一步去研究:饮食习惯这一非常个人化与生活细节化的因素,为什么会影响到非常社会化的就业问题呢?这样,我们的研究才能够不断地深入。[⑧]

如此,定性调查才会有安身立命之本,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求同法”则是定性研究的不充分表现形式,在社会学调查这个光谱中向着定量研究这一极的方向靠近了不少。这是因为,求同法既然是从不同的对象身上抽取相同的侧面,那么它就不可避免地多少带有“测量社会”的色彩,也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所选择的不同对象是否属于人为选择、是否具有代表性的问题,甚至就连求同法的那个研究主题(相同的侧面)是否具有先验的色彩,也会成为一个问题。

因此,目前被采用最多的求同法,其实仅仅是我们在进行定性研究的时候的一种不得已的选择,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而多少牺牲了一些定性研究的优点的无奈之举。

总而言之,判断一种调查方法的性质,不应该仅仅看它所使用的技术工具与操作手段,而是要看这种调查方法的基本理念、认识论原则、操作规程的价值倾向、在调查方法的光谱中究竟处于什么位置上。因此笔者希望以此文来促进学界对于定性调查的分类进行更加深入的讨论,进而提高我们对于调查方法的不同性质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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